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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诚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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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所有关心我所的朋友!!
题目:Nice site 作者:Valintino
 内容:   Hello, Your site is great. http://www.abra1.com  <a href="http://www.abra2.com">abra2</a> [url=http://www.abra3.com]abra3[/url] Regards, Valintino Gux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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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遗产继承 作者:丁毓薇
 内容:   母病故,父再婚,父母名下各有一套住房,面积相当,子女继承母名下份额?将来继承父名下份额多少?另外办理过户须多长时间?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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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遗产继承纠纷案 作者:独孤月雨
 内容:   父亲遗留工伤赔偿被,我的叔和爷爷抢走,我该怎么办
 回复:   您好:
    工亡赔偿金一般由丧葬费、被抚(扶)养人抚(扶)养费用、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精神抚慰金等组成。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丧葬费补偿给办理丧事的人;被抚(扶)养人抚(扶)养费用由被抚(扶)养人抚(扶)人直接享有;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精神抚慰金给由您父亲的直系亲属平均分配,包括您的爷爷(奶奶)、您母亲、您和您的亲兄弟姐妹。
    因此,您的爷爷是享有一定工亡赔偿金份额的,您的叔叔没有权利分享您父亲的工亡赔偿金,您可以通过与他们协商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协商不成建议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起诉时应主张自己的权利份额,不要主张全部赔偿金。  
E_mail: 联系电话:82114276
 
题目:房产继承 作者:
 内容:   请问贵所是否代理房产继承业务?
 回复:   您好:
   我所见证部代理房屋继承见证、代办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等业务,具体事宜可向我所在房管局设立的见证部咨询。
    桥东见证部:
    地址:平安北大街49号房地产交易中心2楼
    电话:0311-86039441
    桥西见证部:
    地址: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4楼
    电话:0311-87874968
E_mail: 联系电话:
 
题目:如何办理夫妻双方的房产证 作者:李迎春
 内容:   我婚后新买了一套房子,知道这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妻子想在房产证写上我们夫妻双方的名字,不知实践中石家庄市房管局能否办理?详细程序如何?谢谢!
 回复:   您好:
    婚后购买的房屋,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可以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房管部门按夫妻双方约定比例及相关内容分别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证。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房管部门,携带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及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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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作者:
 内容: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的见证费是怎么收取的






 回复:   您好:
    佳诚律师事务所办理房产继承见证的收费标准是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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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作者:
 内容:   房屋继承,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父母一方建在,所有权人(父亲)已去世,暂时不办理继承手续,过户所有权人,有什么不妥之处
 回复:   您好: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没有时间限制,如果父母一方建在,所有权人已去世,暂时不办理继承手续,如不需要出售房屋或抵押房屋或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一般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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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作者:张女士
 内容:   请问:在一个住宅小区,公摊面积都包括那些内容?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米的房子,公摊面积达到10平米多甚至其他业主的11平米多,请问律师先生这合理吗?合法吗?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究竟多少才合适,应该看其具体分摊的是那些部位的面积,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没有问题,一般情况下,多层住宅的公摊率在10%-15%之间,区分不同情况再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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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作者:
 内容:   非工伤死亡怎么赔偿?
 回复:   您好:
    非工伤死亡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问题请拨打0311-8526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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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作者:
 内容:   我和他结婚两年了 后因为他怀疑我有外遇  可他又没有证据 所以我们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有半年了)如果我们心平气和的分开 而我们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 他当时作为给我聘礼的钱(10001元)我买的电器  我是否都能拿走?如不能好好分开  我能否告他 要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回复:   您好:
    你们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作为聘礼的钱要看是婚前给付还是婚后给付,如果是婚前给付原则上视为对你个人的赠与,是你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给付,原则上按共同财产对待。至于你买的电器不知是否为陪嫁?如是按上述聘礼原则处理。如是婚后所购电器为共同生活使用,一般也应按共同财产对待。
    如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你没有提供对方是否具有婚姻法规定的赔偿情形,所以无法确定是否能够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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