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
|
您好: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25%;
2、逾期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增加50%;
3、逾期12个月不满112412个月的增加75%;
4、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00%。
(二)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1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50%计;
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规定标准75%计;
3、逾期24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00%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对前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根据《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及住宅房屋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
如还有何不明,请咨询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89668608
联系地址:石家庄槐安东路161号C座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