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采访人:本报记者 于猛 解读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 怎么调? 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打7折 中西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打1.5折至5折 此次调整,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据了解,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为什么要调? 2008年工业用地增长率下降幅度最大 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的宏观调控目标 2006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推进,向逐步理顺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2008年以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一定变化,对土地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市场呈下行态势。 2008年全国35个重点城市各种用途的地价增长率降至近6年来的最低谷,商业、居住和工业地价增长率分别为0.92%、0.43%、-0.47%。各用途地价增长率下降幅度也较大,其中工业地价增长率下降幅度最大,比上年同期下降16.24个百分点。 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此次调整,主要着眼于适当调整《标准》实施政策,解决地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地价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的作用等,逐步建立相对灵活、差别化的地价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其“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作用,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从而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决策,促进工业用地的利用方式向政府调控目标的转变。 新政延续多长时间? 根据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适时调整 国家未放松淘汰落后产能的土地闸门 国土资源部将会跟踪其实施效果,根据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适时调整。工业用地的管理政策,主要应体现如下几点思路:一是控总量。目前,我国工业用地占用地总量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节约集约用地,从而保护耕地,将是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二是调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三是上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从长远来看,按照十七大所要求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将是工业用地地价管理的目标。所以此次调整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土地闸门。 此次调整的实施政策是有选择、有控制的。《通知》中明确了适用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优先发展产业”和“用地集约”两项条件,对用地集约的认定是容积率、建筑系统、投资强度三项指标必须同时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一定幅度,目的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节约集约用地。而且,为防止各地操作中出现偏差,《通知》中严格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出让土地的规定,对具体工业用地项目的最低价实施政策设定了底线。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