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大王”起死回生
作为全国最大、东南亚第二大橡胶生产企业,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天兴万万没想到,公司也会有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一天。
更让他没想到的是,通过破产重整,半年后公司居然起死回生,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营业额超过亿元!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了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宣布该公司破产重整案顺利终结。
民企跻身东南亚“橡胶大王”
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前身为景洪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是由李天兴出资1800万元、另一股东陈某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从事橡胶经营加工,主要是收购、生产、销售天然橡胶。
“起初,胶厂的规模很小,只进行简单的经营加工,管理方法也相对简单,农民送胶到工厂,待胶包出厂后,过秤付款,根据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所以基本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公司总经理李天兴介绍,随着工厂的发展,大家都不再满足这样的简单生产,决定扩大经营。
根据多年的积累,并经过多方筹划,公司发现国内标20号橡胶有很大的需求空缺,于是公司将生产目标锁定为国内标20号橡胶。这是一种轮胎专用橡胶,在橡胶的品质上有很高的要求。
2005年6月,公司在昆明置地办厂,当年9月开始试运行生产。“产品出厂后,很快就被国内市场认可,业务发展之迅速,是建厂之前难以预料的,投产当年产量就达到1.3万吨,第二年达到了3.5万吨。”李天兴说,这两年,随着经营业绩和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发展非常迅猛,拥有全国最大的20号子午线轮胎专用胶生产线,很快成为全国最大、东南亚第二大橡胶生产企业,截至2007年底,企业在册员工已从最初的10多人壮大到240多人。
一夜间企业负债2亿元
然而,随着国际国内橡胶市场价格急剧波动,加之经营方式老化等诸多问题,橡胶行业普遍面临经营困境,聚仁兴公司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压力。
2007年以来,橡胶价格一路下滑,致使公司出现严重亏损,2007年9月20日,公司全面停产。快速崛起、飞速倒下,就在大家还未适应公司的辉煌时,全面停产的局面让所有人为之震惊。
根据审计和评估,截至2008年3月,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的负债总额为2亿余元,净资产为-1.64亿余元。其中,差欠银行贷款6000余万元,橡胶原材料供应商的货款7000余万元,采购商货款4300万元,其他借款2000多万元。
从2007年初开始,包括银行在内的部分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仅昆明中院执行局先后受理的案件就多达20余件,涉及金额近1.4亿元。而公司资产总价值仅为5100万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如变现偿债或按破产清算程序,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不到15%。
为自救申请破产重整
2008年3月初,聚仁兴公司向昆明中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这也是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以来,云南法院收到的首例破产重整申请。
“对于企业来说,最简单的方法是一破了之,那时员工解散,各位债权人能收回的损失不超过15%,公司从此销声匿迹……但我不能那样自私,我必须要为所有的人负责!”李天兴说,公司生产的国内标20号橡胶在未来20年内属于畅销品种,另外公司已开发了5号、10号轮胎专用胶,已经占据部分国内市场,根据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在资金充足、管理完善的情况下,可年产8万吨各种品种的轮胎专用橡胶,一年可创造利润4000至6400万元。“我们对自己的品牌有信心,用三至五年的重整时间,我们可以逐年偿还债务!”
昆明中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迅速选取资深专业审判人员组成了合议庭。在认真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还就公司在昆明中院所辖范围内涉及的诉讼、保全、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摸底,并深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2008年3月10日,昆明中院裁定债务人聚仁兴公司重整,同时选定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作为重整管理人。
重整三个月营业额过亿
在重整过程中,聚仁兴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和帮助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企业负债数额;通过债权收购、债务重组方式有效整合债权人中支持企业重整的力量;通过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解决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优化公司的资产组合提高企业运行效率;通过改变原来单一、盲目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公司的经营资源,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确保了收益的获取;在重整计划中通过设置融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008年6月,经昆明中院批准,聚仁兴公司恢复生产,在管理人的有效监督下,连续三个月盈利,至8月31日,累计生产经营橡胶4550吨,营业额达11386万元,报交利润282万元。试营业初见成效,不仅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还提高了盈利和偿债能力,更树立起各债权人对公司成功重整的信心。
9月,聚仁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包括对经营方式的调整和组合、重整的融资途径和方法、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为5年。
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债权人会议的顺利通过,其中一位债权人表示:“其实我们对公司是很有信心的,只要经营得当,前景是很可观的!”
本案看点
非上市公司依然可以金蝉脱“壳”
具体分管、指导该案审理的昆明中院副院长张国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中新创设的程序,在各国破产法规中其均是一种挽救债务人的有效制度。相对于严格意义上的破产程序而言,重整程序具有鲜明的特点:启动的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重整程序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它能够终止所有的执行程序,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重整程序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不仅表现在重整计划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各个小组包括股东组一致通过时,对那些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破产法从多个方面强化了重整制度对于债务人的挽救作用。
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和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纵观国内破产重整案件,为何往往局限于上市公司?
对此,张国维认为,上市公司哪怕资产已经一无所有,还可以借“壳资源”进行重整。而有限公司一般规模小,到破产环节,基本已无资源可供破产重整,债权人也就无法问津,故而干脆选择放弃,因此过去这类案件鲜有涉及。聚仁兴公司重整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
据张国维介绍,本案重整过程中,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企业负债数额;通过债权收购、债务重组方式有效整合债权人中支持企业重整的力量;通过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解决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优化债务人公司的资产组合提高企业运行效率;通过改变原来单一、盲目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债务人公司的经营资源,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确保了收益的获取;在重整计划中通过设置融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张国维在接受采访时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广大的企业主体,它们的重整案件将来必定日益增多。在当前全球金融风暴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妥善运用重整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挽救市场主体的作用,特别是数量巨大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尤其是涉及资源优势、行业优势、占市场主体绝大比例,但又陷于困境的企业,能有效配合当前形势下国家保障经济稳定较快发展的经济政策的落实,意义十分重大。聚仁兴重整成功,或许可以为中小企业自救提供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