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法官 管理人选择和定位是关键 日前,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昆明中院民五庭庭长李志昆。 据李志昆介绍,该案作为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云南首例破产重整案,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加之缺少类似案件的可供参考借鉴的审理经验,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难题和挑战。 首先,是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的审查。采用的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采用形式审查,如何避免债务人滥用申请权,恶意逃债,从而干扰、阻挠债权人正常实现债权?如果采用实质审查,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设定实质审查的标准和程序?针对这些焦点,合议庭在收集、整理、分析了大量国内外理论、实务界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的讨论、合议,最终形成统一观点:现行法律规定侧重在形式审查,且审查的依据是破产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审查的目的在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以开始破产程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法院有无管辖权等问题;对缺乏“壳资源”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备重整可能的判断,属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权利范围内所做出的商业判断,法院不应过多涉及。 其次,如何严格依法选取指定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选定的方式有随机、竞争和接受推荐三种。考虑到进入云南省《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都缺乏破产重整实务经验,而管理人又是重整程序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法院决定采取先由64家管理人自愿报名,继而在报名的59家中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30家,再以摇珠的方式确定3家候选人参加竞标,最后由评标委员会评标产生,整个选择过程既充分体现了尊重被指定人的意愿,又体现了管理人选取指定过程的竞争性和市场化。 另外,关于管理人角色定位。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管理人的职责边界如何设定?在现行法律规定比较概括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好管理人职责?这是摆在管理人面前、也是摆在重整程序顺利运行过程中最为棘手的实际难题。对此,合议庭与管理人密切联系,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会,从法律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统一思想,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逐一分析、解决,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掌握。在管理人接手管理后,及时敦促管理人协调各方,筹集启动资金,恢复生产,盘活资产,理顺债权,积极寻求重整手段。管理人角色的正确定位以及作用的有效发挥,是本案重整程序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李志昆对记者说,重整计划虽然最终顺利通过,法律程序得以终结,但重整计划如何监督执行?现行法律仅规定由管理人监督执行,对此,合议庭认为,由于重整计划执行时间跨度长,管理人监督可能出现缺失,应引入债权人委员会加强监督。为此,本案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一起,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双重监督,防止债务人在重整计划中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个别债权人滥用权利。 新闻链接 浙江海纳吃了螃蟹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审结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也画上了句号。 据了解,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年5月由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四位自然人共同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并于1999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999年6月成立之初,浙江海纳作为一家高科技企业,以浙江大学为技术依托,取得了不错的业绩。但到2004年3月浙江海纳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邱忠保后,公司发展状况出现拐点。邱忠保通过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挪用浙江海纳资金高达2.51亿元,擅自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本金总额高达3.95亿元。由此,浙江海纳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之后,浙江海纳进入重组清算程序。2007年9月14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有关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申请。10月24日召开的浙江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各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结果以12家同意、1家不同意、2家弃权通过了重整计划。 据悉,此次案件重整核心内容是:为避免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实际大股东大地公司以浙江海纳资产价值11072.87万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人债权本金获得25.35%的清偿,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自然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债权人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大地公司代偿后,形成对浙江海纳9845.61万元新的债权。 名词解释 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破产法与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性。 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拯救制度,符合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最高目标,一方面既能保护债权人,使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同时尽量创造条件,使有复兴希望的债务人从绝境中解脱获得重生。它以拯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为目标,坚持把社会利益置于首位的价值取向,通过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重整企业中的利益关系,使得重整企业继续运营,防止企业连锁破产和由此带来的社会震荡,而且通常也使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清算所得到的清偿额。 现代重整制度的诞生和成长,开辟了在公平清理债务的前提下实现困境企业再建和复兴的途径,从而更新了破产法的观念和结构,与破产清算、和解一起构成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